《关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的要求,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生产生活需求。2019年7月24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规〔2019〕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支持范围和贴息标准是什么?
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按我省认定的民族贸易企业执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所需要的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民贸民品贷款利率由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对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采取以2.88%为上限的浮动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贴息最高额度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市县财政贴息、省级财政后奖励的方式进行。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申请贴息?
在贷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民贸民品企业应向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门备案。民族工作部门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进行审核,建立民贸民品贷款档案。具体申请贴息程序要按照所在地的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三、贴息资金如何监督管理?
民贸民品企业须对民贸民品贷款设立专账(可为辅助账)管理,清晰反映民贸民品贷款的实际用途、使用情况等信息,对贷款及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企业所在地的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及时登记和存档申请材料,牵头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监督检查工作。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工作。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和省级奖励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及奖励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