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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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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2015-06-26 信息来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创新投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代服务业领域,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我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制定本办法。  
  1、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基金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2、托管股权投资基金银行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有资产托管经营资质,具有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二)与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及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3、申请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主要发起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引导基金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不少于3个(含),其中民营企业或个人出资人不少于2个(含);
  (三)基金管理机构应对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具体比例在基金章程中明确。
  4、股权投资基金申报的审核程序是什么?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开向社会发布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或增资扩股公告。
  (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公告要求,组织编制股权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扩股方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对拟设立或增资扩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四)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正式方案。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考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并下达引导基金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将引导基金拨付引导基金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股权投资基金账户。
  5、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1年以上;
  (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六)有三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6、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什么?
  (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合规性审核;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基金章程;
  (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遣代表,监督股权投资基金投向;
  (四)通过招标在自治区财政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引导基金托管专户,根据基金章程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引导基金拨付基金账户;
  (五)及时将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引导基金托管专户;
  (六)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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