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竹浆板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实地调研,并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经会商贵州省财政厅同意,确定将竹浆板加工行业纳入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事竹浆板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抵扣。
二、扣除标准:购进原料为原竹,主产品为竹浆板。生产竹浆板每吨耗用原竹的平均单耗数量为4.35吨。
三、扣除方法采用投入产出法。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竹浆板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解读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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