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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优惠!新能源汽车如何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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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24 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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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吉林税务
标题:
免征优惠!新能源汽车如何免征车辆购置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kzNTU2Nw==&mid=2247513023&idx=1&sn=28104ba76d4b626962b31678809b8baa&chksm=9b17eb1fac606209c5e949259d000024555f768cdd03e34cf9b5387bb1112360fe815403766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4
二维码:
-
近年来,绿色、环保、无污染的新能源汽车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那么,您知道吗?新能源汽车除了这些优点之外,还能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哦!
问
购买新能源汽车时,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21号公告明确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问
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问
今年11月,在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前购买的不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在该车型列入《目录》后能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吗?
答:不能办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其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问
新能源汽车企业,今年收到了去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无需缴纳。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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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编发: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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