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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贴!快来学习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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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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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17: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抚州税务
标题: 收藏贴!快来学习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cyODk3Mw==&mid=2247491703&idx=1&sn=91ff69d2707a1a651c46dad98077b37d&chksm=9be3b4d5ac943dc37d509d28ac055b74fd6f73a04dcfb151a0fe0c9bfc316e8b31d65f3b055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8 15:58 编辑

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按规定应缴费额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财政部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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