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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买房契税政策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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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14: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公布后,微信朋友圈里或许可以看到这样的消息“契税税率要提高了,要买房的赶紧买,要办证的赶紧办”、“《契税法》通过了,明年买房契税要涨,现在是买房的最好时机”,使得不少不明真相的买房人相当紧张。


其实,所谓的契税上涨是对《契税法》的误读。下面就给大家解读一下《契税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在《契税法》实施之前,我国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税负框架和水平总体不变,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和优化。大体沿用了现行的契税征管模式,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报纳税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相比,明确了契税的申报纳税时间,更贴合现行征管工作实践,有利于提升纳税便利度和纳税人的满意度。




二、细化部门协作机制

契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该项为契税法新增内容,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协税护税部门的义务,为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强调涉税信息保密责任

契税法》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填写相应的个人或者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属于纳税人的隐私,将该项内容写入契税法,明确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涉税信息保密的责任,强调涉税信息保密的重要性,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


四、明确契税适用征管法

契税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分别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明确了契税的征管规范可参照征管法,规范了契税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仅为纳税人依法履行契税纳税义务提供了法律准则,也为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契税征收职权和职责提供了行为准则。


其他方面变化又有哪些,让我们再来看看。


知识要点

1、将单独的法律条文列入契税法的条款中

契税法》中关于减免税的第六条第四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款:“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这两项内容原来均有相应的文件规定,分别为财税〔2014〕4号、国税函〔2014〕1036号,只是这次把他们直接列入契税法中,并不是说这是新出台的政策。


2、契税的税率问题

契税法》和《暂行条例》的基准税率无变化,明确规定契税是浮动税率,浮动范围在3%-5%,强调了地方适用税率差别化调控功能,适应新的市场变化需要。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目前安徽省的税率执行的是财税法〔2019〕120号文规定的3%,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至今。


1%、1.5%、2%的优惠税率执行的是财税〔2016〕23号文的规定,该文件只明确了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6年2月22日,并没有提到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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