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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 冀财规〔2019〕2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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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hebei.gov.cn/root17/zfxx/201912/t20191223_1169915.html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冀财规〔2019〕22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 冀财规〔2019〕2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9〕22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
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支持方向是: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教材按照“谁征订、谁负责”原则,免费发放给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偏远高寒取暖期长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6个农业人口大区和县改区继续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政策。城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市统筹落实。
  4.中央财政综合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市县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贫困县按6∶4分担,省与非贫困县按5:5分担。试点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动态调整。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奖补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开展情况对市县给予奖补。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下达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要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第五条 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省级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市县补助经费预算金额。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市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所属中小学校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经费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并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下达。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结合全省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市县财政部门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教育部门要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县(市、区)要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县级教育部门要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上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市级汇总后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财务和预算管理制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文体和预防近视等相关活动经费支出;加强经费管理,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信息及时公开,要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教育部门强化绩效管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做好预算管理,切实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号)同时废止。

  附: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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