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财规〔2019〕5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学技术协会,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学技术协会,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的通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协研究制定了《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2月27日
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县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的通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支持市县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资金和基层科普活动资金。支持市县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资金,是指通过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跃升的补助资金,包括县(市、区)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补助资金、创新型市县试点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基层科普活动资金,是指通过奖励和补助的方式支持基层开展科普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主导、分类管理、绩效导向、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补助资金;
(二)创新型市县试点建设奖励补助资金;
(三)省基层科普活动补助资金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县(市、区)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补助资金主要按照《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的规定,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相关县(市、区)给予奖励。
(二)创新型市县试点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级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和省科技厅组织认定的省级创新型县(市、区)推进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开展的相关科技工作。
(三)省基层科普活动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流动科技馆运行、创新驱动示范县及科协改革示范县建设等科普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符合申报资质要求的各级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在我省基层科普工作中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协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下达。
第八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县(市、区)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补助资金和创新型市县试点建设奖励补助资金预算编制,确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相关市县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科协主要职责: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编制年度预算。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
第十一条 县(市、区)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监测评价结果分档次给予奖励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分配方式按照《河北省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冀政办字〔2019〕9号)执行。
第十二条 创新型市县试点建设资金对相应的创新型市县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县(市、区)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补助资金和创新型市县试点建设资金专项资金纳入相关市县科技创新经费预算,由同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方向,统筹用于开展相应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省基层科普活动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分别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组织管理、支出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协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相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省科技厅拟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报告。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财政厅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资金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三)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