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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12366每日咨询热点TO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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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24 02: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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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标题:
你问我答|12366每日咨询热点TOP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zI2MzcwNg==&mid=2650409657&idx=2&sn=3e496db7d9e92bc64c201b96ffd6afb9&chksm=f0c5e48cc7b26d9a3af24e31b33af77fd7ef5862aec927b7c79f3f3bfcfe9983b657e93cf1c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3
二维码:
-
12366为您精选了纳税人最关心的每日咨询热点问题,供您学习参考!
01
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是否有规定的办理期限?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时间没有限期,纳税人申报后可随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可按照办税指南“入库减免退抵税”列明资料递交: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税务机关未能获取相关信息
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税务机关未能获取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1份
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宜
书面委托资料
1份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
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1份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软件退税申请报告、软件产品销售说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说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1份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对税务信息系统可以查询的完税(缴款)凭证信息,不需纳税人提供。
6.
软件产品销售说明
详见: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xzzx/bzds/202011/4ceda18f01db4edcb4bc0eb7c4b01fb1.shtml;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说明
详见: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xzzx/bzds/202011/b7e436d4c6ea4a2b89bac34a68f149f2.shtml
7.其他注意事项请点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
【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退(抵)税办理】-【入库减免退抵税】
栏目查看了解。
02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境内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分支机构是否一定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情形
1、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2、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财预〔2012〕40号第一条
二、
需要就地分摊缴纳情形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
2、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六条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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