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69
  • Tax100会员 27970
查看: 683|回复: 0

国税函[2005]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94

主题

352

帖子

560

积分

三级税友

Rank: 4

积分
560
2020-11-23 15: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7号
文件名: 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7号                                                2005-1-6
备  注:根据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定,本法规2009.3.18起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海神黄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佐料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4]1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的规定,"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灿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黄酒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因此,佐料产品虽然没有使用"黄酒"这一称谓,但从其原料和工艺来看仍属于黄酒类产品,应予征收消费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