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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2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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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1.22~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
〕56
号):
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时间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为准。
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自列明的取消汇总纳税时间起,不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1%。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3%。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0-10-30)起执行。
2
、《商务部、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
年第54
号):
一、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3
、《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六、七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
年第118
号):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是世界海关组织实施《协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制订了《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作为我国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对《协调制度注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中国海关对《税则注释》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修订内容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来源:飞狼财税通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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