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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15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相关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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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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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20: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东税务
标题: 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15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相关政策简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czMDU0Ng==&mid=2652554570&idx=2&sn=b3209c3ec4c63547fe31423624f96497&chksm=bd7cffd78a0b76c1a1d8e4b84038a85511bcb0ad5f3333b227162e474e8b5ed72e05ee6f8b5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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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云讲堂
委托出口的货物,需要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那么,对于该证明的开具,具体有哪些政策要求呢?一起来学习本期出口退税云讲堂吧。
第十五期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相关政策简介




01
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提供哪些资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02
市场采购贸易中,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九条: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商品名称等相关内容,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可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

03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第五条:

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由综服企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委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04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需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05
未按规定期限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收齐凭证后即可开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七条: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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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音频来源:广东税务 央广大湾区之声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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