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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纳税申报事项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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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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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15: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纳税申报事项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35566&idx=1&sn=ae4a97b8035a09d7cd7d6a9940e582e7&chksm=8b4485f8bc330ceeccf32eac73c0f76feb2daf059edeeff475816535a56173a4d3af7d1b98b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3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0 14:45 编辑

根据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明确二手车经销增值税征管问题等公告,为继续帮助纳税人根据优惠政策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现将6月申报期起增值税申报表填报主要变化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开具0.5%征收率专用发票的申报处理
纳税人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0.5%征收率专用发票情形下,填写申报表时,注意不要重复填报, 0.5%征收率的销售额应填报在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一般纳税人填写在附表1第11栏对应列中,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在主表第1列第2栏中),对应的普通发票栏次不再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和减征税额的归集处理
(一)不同征收率销售额的归集。为帮助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照3%、1%、0.5%征收率,分类归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未开票收入等数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网报系统新增填报弹窗,纳税人按照弹窗提示填报后,系统将自动将合计数分别生成至主表第1列或第2列的第1-3栏。

  (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提示。为帮助纳税人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网报系统新增两个提示,一是如果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普通发票但未进行减证税额填报的操作,为避免纳税人应享未享,系统将提示:“您本期有1%征收率的销售额,但主表第16栏未填报减征额,请核实后再报!”;二是在纳税人选择减税项目的减税代码时,为避免纳税人应享少享,系统跳出该减税项目的最高减税额提示,即:“本期您减征税额最高为**元”,供纳税人根据自身业务内容进行参考、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申报处理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或0.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或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部分,应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既可选择按3%征收率(销售额=价税合计÷(1+3%)),也可选择直接减按1%征收率(销售额=价税合计÷(1+1%))进行纳税申报。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货物和劳务税处、海沧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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