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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的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的规定,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确保全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对发票监制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自2018年7月13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发票监制章作废。新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原发票有效期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关于“企业报销”的问题,不属于税收业务管理范围,请您向相关部门咨询。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若您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收到原版通用定额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4投诉举报”专线进行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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