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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规〔2019〕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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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j.gov.cn/zwgk_53713/zcwjst/202007/t20200719_2962812.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财规〔2019〕4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规〔2019〕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9〕4号


   相关区财政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村村通客车”工作,规范和加强“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村村通客车”工作建立农村客运发展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津交发〔2019〕2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规及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交通运输委
2019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村村通客车”工作,规范“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区实施“村村通客车”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和各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以奖代补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各区开展以奖代补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考评,组织各区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三)各区交通部门是本区“村村通客车”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区“村村通客车”工作具体推进、日常监管、确定资金使用方案,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区财政负责落实区级补贴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村村通客车”运营单位,主要是公交、班线运营等企业。由各区交通部门按照本区实际情况,将该项资金统筹用于线路运营、车辆安全设施和司乘人员安全保险、冷僻线路预约车及定制班车等事项,积极鼓励运营单位采取市场化运行方式,并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基于各区“村村通客车”实际运行里程,并结合安全运行、服务质量、人均财力和各区资金投入规模等指标进行考核认定,依据考核结果对各区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第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奖励标准,在各区保障“村村通客车”稳定运营的基础上,市财政根据各区考核指标综合排名情况,设定奖励档次,原则上每个区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7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核定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及核定,由市交通运输委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各区申报当年度“村村通客车”运营成本、运行里程、线路条数、线路长度等指标,测算后的补助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于每年一季度末,由市交通运输委对各区“村村通客车”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组织各区申报上一年度运营成本、运行里程、安全运行、服务质量等指标情况及绩效自评,并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上述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所需经费可在以奖代补资金中列支,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和乘客投诉率较高的区相应扣减考核分值,市财政依据核定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相关区财政局根据各区交通部门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资金拨付运营单位。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各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相应区交通部门。市财政局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所需经费可在以奖代补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以奖代补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相关以奖代补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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