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全运惠民工程”体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6〕49号
各区财政局、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全运惠民工程”体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各区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健身需要,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制定了《天津市“全运惠民工程”体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体育局
2016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全运惠民工程”体育设施
建设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运惠民工程”体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运惠民工程”体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根据我市“全运惠民工程”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而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各区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布局,满足群众健身需要。
第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市体育局提出的资金测算方案,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利用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和中央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体育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补助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补助资金拨付,会同市体育局实施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市体育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项目实施、验收、监督、信息公开,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市级引导、各区统筹、合理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对各区新(扩)建的体育设施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符合《天津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年-2020年)》的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
(二)新建或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建而成的郊野和城市体育公园。
(三)具备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等多项体育运动,并可承接演出、集会等大型活动的体育馆。
(四)配有50m×25m的标准泳池,达到体育场所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可供全民健身、训练、比赛的游泳馆。
第八条 各区新(扩)建的体育设施,符合补助范围和建设标准的,经验收达标后按限额方式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新(扩)建全民健身中心,按照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扩)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
(二)新(扩)建公共体育场,按照不超过2万平方米的运动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60元。
(三)新建体育公园,按照场地面积划分为A型(3000-5000平方米)、B型(5000-8000平方米)、C型(8000-10000平方米)、D型(10000平方米以上)四种类型,其中:A型补助不超过200万元;B型补助不超过300万元;C型补助不超过400万元;D型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新(扩)建体育馆,按照不超过1.2万平方米的新(扩)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
(五)新(扩)建游泳馆,按照不超过0.6万平方米的新(扩)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结合体育设施新(扩)建实际需要,合理用于工程建设、设施器材购置及安装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分配
第十条 补助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对各区体育设施建设予以资助,即各区体育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区体育设施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等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由各区先行投入资金启动相关体育设施建设,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安排相应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提交申请。各区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等规定,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8月30日前提交下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具体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项目建设规划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图;项目投资概算、投资计划、进度计划、资金来源、经费保障承诺书;体育设施建设资助经费申请表等。
(二)评审论证。市体育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及补助资金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资助项目。
(三)制定方案。市体育局根据项目评审论证结果,结合各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落实情况,拟定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额度,提交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集体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四)签订任务书。市体育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程序、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施期限等。
(五)预算安排。市体育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经审核后确定补助资金分配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补助资金预算。
(六)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组织验收。项目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市体育局提出验收申请。市体育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八)验收结果公示。市体育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示。
(九)经费拨付。市体育局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和验收情况,提交请款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办理资金下达手续。
第十二条 新(扩)建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按照天津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经验收达标后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新(扩)建体育公园、体育馆、游泳馆按照分两批拨付补助资金,其中: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下达首批补助资金50%;项目验收达标后下达剩余50%。
第十四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商同级体育行政部门,于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将预算下达有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涉及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单位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经费、偿还债务、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二十四条 各区财政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绩效自评,会同市财政局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项目成效。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责成项目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条 市体育局在市财政局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体育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在补助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二十九条 对于编制虚假预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