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26
  • Tax100会员 33656
查看: 404|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15〕106号 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11-21 10: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j.gov.cn/zwgk_53713/zcwjst/202007/t20200719_2962726.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财农〔2015〕106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15〕106号 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5〕106号


   
津财农2015106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委、市级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委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津财农〔2017〕41号,将津财农〔2015〕106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中“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建议”修改为“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受灾程度和相应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建议”。
  
天津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 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等;
(二) 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救灾原则:一般性灾害通过农业保险理赔解决;发生重大灾害时,根据受灾范围、程度等具体情况,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农业救灾资金;特大灾害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通过其他应急救灾资金解决。
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 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
(二) 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 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修复等;
(四) 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 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第七条 农业救灾资金申报:
(一)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主管、市财政部门申报,市级相关部门直接向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申报。
(二)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建议。市财政部门根据农业救灾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建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八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及落实情况,申请农业救灾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九条 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区县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中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对补助农户的资金,应尽快组织发放到户。连续两年未使用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应缴回市财政。
第十二条 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联合报送到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当年11月底前,预算安排的农业救灾资金未支出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农业财政项目。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救灾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