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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15〕91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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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j.gov.cn/zwgk_53713/zcwjst/202007/t20200719_2962722.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财农〔2015〕91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15〕91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5〕91号


  


有关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农委、卫生局(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加强我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程序,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农经〔2015〕3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市农委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村镇供水提升工作会议纪要》(津政纪〔2014〕39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程序,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农经〔2015〕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列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天津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规划方案》,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中工程建设资金总额,对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工程建设资金给予50%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和支出范围:用于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水质检验和卫生学评价费等;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和福利、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及交通器材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区县水务局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项目法人按照“城乡统筹、统一规划、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概算审查。评审和概算审查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底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安排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各区县。
第七条市水务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联合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资金明细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明细计划拨付至区县财政局。
第八条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九条市和区县水务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将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使用和监管、验收结果、管护机制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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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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