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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14〕48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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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j.gov.cn/zwgk_53713/zcwjst/202007/t20200719_2962692.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财农〔2014〕48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14〕48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4〕48号


    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农〔2014〕4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

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天津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逐步提高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我们对原天津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推动我市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天津保监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津财农〔2010〕22号)和《关于修订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津财农〔201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费补贴,是指保险机构开展特定的农业农村保险业务,财政部门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投保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我市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险种和保险标的
  (一)农业保险
  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温室、大棚、能繁母猪、生猪、奶牛。
  (二)农村保险
  农民房屋保险,我市农业户口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自有现住房一套;
  农民家庭财产保险,我市农业户口农民除房屋外的用于基本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财产;
  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市农业户口农民意外死亡和伤残。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农业保险
  保费负担比例为,市财政补贴负担60%,区县财政补贴负担20%,投保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担20%。区县财政补贴负担的保费不得分解到乡镇财政。
  天津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保费负担比例为,市财政补贴负担80%,公司负担20%。
  (二)农村保险
  保费负担比例为,市财政补贴负担30%,投保农民或农户负担70%。
  区县或乡镇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另行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七条 市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区县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区县财政局及农垦集团拨付保险机构,区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局直接拨付保险机构。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查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不具备经营农业保险资格条件的保险机构,不予兑付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制。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本年度补贴资金实际兑付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提前下达部分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区县保险分支机构于每月初将上月开具的农业农村保险专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保险保费汇总表、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详细列明被保险人投保信息的投保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辖区区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局负责对保险分支机构送交的专用保险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分险种汇总本区县投保农民(农户)数量、投保金额、保费金额和补贴金额,于每月底前向保险分支机构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同时将保险分支机构送交的农业保险专用保险单及其他材料留存。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农业农村承保情况,包括:分险种投保农民(农户)情况、投保率、分险种承保和保费情况、市和区县保费补贴情况、出险和理赔情况。
  第十四条 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每年11月底前清算。区县财政局及农垦集团在每年11月15日前,编制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包括:上年度结转资金、本年度预拨资金、当年分险种保费与补贴资金情况等,与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文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清算文件拨付当年保费补贴清算资金。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局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检查。区县财政局应定期抽取部分农户,以入户或电话访谈方式核查承保真实性,对在农户不知情情况下承保农业保险或代垫应缴保费的保险保费,均不予兑付补贴资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或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废止。市财政局2012年6月26日印发的《天津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农〔201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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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金融司,市农委,市金融办,天津保监局,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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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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