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体育局
津财教〔2014〕1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体育局:
为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51号)、《天津市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4〕1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 财 政 局 市 体 育 局
2014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
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工程资金(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51号)、《天津市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4〕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资金是指从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在我市兴建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的资金。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资金使用分配管理应遵循统筹高效、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由市体育局依据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要求和我市全民健身工程规划,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市财政局确定,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体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制。市体育局负责统筹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全民健身工程资金年度预算的使用方案;对全市全民健身工程进行项目论证、组织统一采购、验收和监督管理。
区县体育局负责制定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并上报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资金年度预算的使用方案;负责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全民健身工程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体育局确定全民健身工程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办理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拨付;会同市体育局监督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市体育局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本区县申请全民健身工程资金资助项目预算;会同区县体育局确定申请全民健身工程资金资助项目;负责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会同区县体育局对全民健身工程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资金资助项目包括:
(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
(二)乡镇文体中心;
(三)全民健身活动站点;
(四)街道、乡镇、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全民健身场地器材配置;
(六)全民健身器材的维修、更换;
(七)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它全民健身项目。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资金资助单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
(二)群众体育活动较为普及且群众有需求的;
(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四)选址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
(五)愿意提供足够的配套经费;
(六)能保证工程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公益性等条件。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申请全民健身工程资金支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全民健身工程预算;
(四)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申请全民健身工程资金支持,要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
(一)项目属于市级单位的,应当逐级报送至市级主管部门,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体育局。
(二)项目属于区县的,由区县体育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汇总后,报市体育局。
第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体育局、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部门(区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报市体育局。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对我市全民健身工程申报项目汇总整理后,通过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项目规划、建设规模、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和补助金额,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全民健身工程资金预算分配建议。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局建议,综合考虑项目申报情况、体育彩票公益金规模、各区县财力情况等因素,于每年4月30日前审核确定全民健身工程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属于市级单位开展的项目,由市财政拨付市体育局;属于区县开展的项目,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相关区县财政。
第五章资金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全民健身工程相关的器材采购及维修工作通过“统一实施,政府采购,分别结算”的方式实施。
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区县体育局按照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统一向市体育局报送全民健身工程采购计划。
市体育局对全市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统一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招标完成后,属于市级单位开展的项目,由市体育局签订采购合同;属于区县开展的项目,由各区县体育局签订采购合同。
市体育局和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全民健身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在实施全民健身工程中,应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报账制等管理制度。各区县体育局和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向市体育局、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撰写项目实施报告,并附相关的工程验收及决算资料,经区县体育局、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将全民健身资金购置的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建立全民健身工程档案,并与作为受赠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小区物业等单位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目的,不得将财产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变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同意,择地新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定期对全民健身工程的资金使用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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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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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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