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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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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j.gov.cn/zwgk_53713/zcwj_59758/202007/t20200719_296267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水务局
津财农〔2014〕5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蓟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

2014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以下简称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市和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防治经费专项用于我市按照《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和《天津市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
  市和县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条 防治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包括前期基础工作、防治区山洪灾害调查、重点防治区山洪灾害详查、山洪灾害分析评价、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及成果集成、调查评价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包括监测系统补充完善、预警系统补充完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及市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完善以及山洪灾害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等支出;
  (三)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包括洪水风险图规范制度制定、洪水风险图通用软件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洪水风险图管理与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支出;
  (四)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包括采取修建护岸、堤防等工程措施支出。
  第四条 中央和市财政防治经费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以及人员补贴等支出。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管理费由市和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市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以及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承担;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除市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外)和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项目管理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属市管的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属县管的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县财政承担。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中央防治经费下达后,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任务和组织实施要求等,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防治资金,用于我市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财政局应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中央和市级防治经费,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的项目,市级防治经费列入市水务局部门预算,预算编制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对我市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防治经费安排挂钩。
  第九条 防治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防治经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防治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治经费购置的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 防治经费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下达的中央和市级防治经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市财政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防治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防治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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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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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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