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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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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j.gov.cn/zwgk_53713/zcwj_59758/202007/t20200719_296264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6-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农〔2013〕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市,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按照资金整合的原则,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和导向,支持区县发展优势主导产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积极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用项目管理,其中: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财政部定额补助规模原则上安排1个项目;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每个区县原则上安排1个项目。
第二章 方案编报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承担单位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具体建设项目明细)、资金投入情况(总投资、投资单价、投资来源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投资明细、资金补助形式、资金管理方式)、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措施、项目预期效益和绩效评价方案等方面。区县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区县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其中要求1名绩效评价专家。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后,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报财政部备案。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区县限定1-2个优势主导产业,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受奖励区县的优势特色产业。奖励资金及通过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平台整合的市、区县和乡镇财政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在本细则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具体管护要求,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区(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照《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区(县)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实行区县报账制管理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制定项目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区县财政部门可预付部分建设资金。开工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区县财政部门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料、文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和文档,定期制作信息,及时向市财政局、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以便掌握项目建设进展。
  第二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市财政局通过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计后,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开展情况,项目计划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料和文档管理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配套资金、集体和农民筹资情况,项目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等。具体验收工作按照《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情况和问题。市财政局将通过中期检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区(县),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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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农科院,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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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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