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3〕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津财建一〔2013〕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
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总公司:
为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9号)精神,现将《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013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市政府《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本市企业上市融资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专项补助。对拟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专项资金可提前垫付其支付中介机构的部分服务费用。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市金融办负责对企业上市和挂牌情况进行审核,督促企业及时办理资金申请和归还垫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企业完成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与市金融办对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六条 进入天津市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如遇资金困难,可按照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实际支付费用金额的70%申请垫付资金,最高不超过上市奖励金额,时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条 申请垫付资金的企业,可分以下阶段据实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提出垫付资金申请:
(一)企业在天津证监局完成辅导工作;
(二)企业将首发材料上报至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企业上市进度情况,确定垫付期限,与企业签订垫付资金借款协议,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获得垫付资金支持的企业,在垫付期内完成上市的,垫付资金转为奖励资金,垫付资金与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局补足;未完成上市的,企业应按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时间,将垫付资金及时归还市财政局。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企业,可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补助申请,经审核确定后,市财政局一次性将专项补助拨付企业。
第十一条完成上市企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奖励资金,视为自动放弃,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不再受理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财力和实际需要自行安排支持企业上市的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印发的《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企一〔2008〕1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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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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