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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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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j.gov.cn/zwgk_53713/zcwj_59758/202007/t20200719_296262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财教〔2012〕26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其中:
  1.城市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性质幼儿园保育费(保教费)收费不超过每月800元;
  2.城市民办幼儿园保育费(保教费)收费不超过每月1200元;
  3.农村地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性质幼儿园保育费(保教费)收费不超过每月400元;
  4.农村地区民办幼儿园保育费(保教费)收费不超过每月600元。
  第五条 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其中:
  1.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儿童;
  2.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的儿童;
  3.孤儿是指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
  4.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第六条 按照属地原则,学前教育资助金所需资金,由幼儿园所在区县财政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县按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学前教育资助金主要用于受助儿童在园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区县根据财力状况,可以适当扩大资助范围和提高资助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评定及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递交《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儿童家长申请材料,组织由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填写《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受助儿童汇总表(幼儿园填报)》(附件2)和《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幼儿园填报)》(附件3),报送所在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对幼儿园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确定本区县学前教育资助金分配方案,并按学期向幼儿园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底前,幼儿园将上一年度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和按实际受助儿童填写的《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受助儿童汇总表(幼儿园填报)》(附件2)、《天津市学期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幼儿园填报)》(附件3),报送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年11月15日前,区县教育局将上一年度本区县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和《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区县填报)》(附件4),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资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确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为受助儿童按月核减相关费用,并由受助儿童家长签字备案。对已缴费的受助儿童,幼儿园要在收到学前教育资助金1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助儿童家长。
  第十五条 区县教育局和幼儿园要加强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资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助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助金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及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学前教育资助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至5%的经费,用于减免相关费用、设立园内资助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 区县财政局、教育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助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捐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条 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7月31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
2.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受助儿童汇总表(幼儿园填报)
3.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幼儿园填报)
4.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区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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