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加强对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05〕10号)及《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财会〔2007〕11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对我市继续教育机构的资质条件、备案及管理提出要求。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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