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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制定《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该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主要对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对象、内容与形式、机构、师资与教材、登记制度、考核与检查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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