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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十四五” | 叮!您有一份科技研发税费优惠,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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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06: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聚焦“十四五” | 叮!您有一份科技研发税费优惠,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32651&idx=1&sn=f47d9936adc41f0560480ce7414cbe2c&chksm=f1a3efaac6d466bc696787cc08dbe079e9e29ae212943589132fa9120bbb1d8df2949d24af5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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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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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十四五”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于2020年10月29日,经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创新驱动发展 塑造发展新优势
会议提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发挥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


国家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今天,小编整理了科技研发的相关税收优惠,小伙伴们请收好哟!



01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等,实行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或低税率优惠。
02
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05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06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7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减免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08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2019年4月1日降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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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
审核:合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
编发:合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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