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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能源汽车,这些税事您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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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04: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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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抚顺税务
标题:
关于新能源汽车,这些税事您知道多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M5ODczNQ==&mid=2247492325&idx=2&sn=6db697c9a6f1fd84bf177b50d384a94a&chksm=ec9581c5dbe208d33decd6f9f455f2e5358288a93af081b21ea15b3acd38da6ff96cdf74c66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0
二维码:
-
绿色、环保、无污染。如今,新能源汽车已经逐渐进入大家的生活。它的出现不仅仅给我们带来了同样的速度和舒适度,也为我们带来了绿色出行。
为了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给予了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及中央财政补贴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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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汽车(税目)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因此,电动汽车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生产厂家制造电动汽车不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
02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04
增量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01
车辆
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02
车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03
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船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规定,(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通知原文中附件6。
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购进新能源汽车一辆,价值3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价款为不含税价35万元,进项税额4.55万元,请问取得的进项税额4.55万元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对于进项能否抵扣,主要是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您公司购入的新能源汽车只要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来源: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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