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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1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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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21 0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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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孝感税务
标题:
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1月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QzMTA2Mg==&mid=2649850086&idx=4&sn=bb5e5e3151bb198f09f0b06273f478c6&chksm=8868175fbf1f9e49d2e7d327d249665a8208649d210b125a9f5e51b637cf2f176f62a8cad2e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0
二维码:
-
速
递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0年11月②)
01
问: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属于此种情形的,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购买方。
02
问:全面营改增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3
问:湖北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免税优惠,2020年4月部分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业务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04
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05
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06
问: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07
问:我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这些员工都是居民个人,我们发放给他们的工资,要如何扣缴税款?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08
问: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未列入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项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范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09
问:湖北省2020年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10
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条件、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1号)执行。
11
问: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中申报成功后,发现填报数据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申报表报送页面上的“更正申报”功能修改原申报数据。
12
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答
:申报密码是客户端登录界面“申报密码”登录方式所需的密码,输入密码登录客户端后,发送申报时无需再次输入。
获取(或重置)方式:(1)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发放或重置;(2)扣缴义务人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注册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通过平台里的“办税授权管理”—“企业办税授权”模块进入,可重置密码。
13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的任职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
:出现此类情况一般是因为用户所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给用户做雇员信息采集。建议联系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办税人员,将自己的人员信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为“雇员”并报送成功后即可解决。
(备注:上述问答11至13的具体操作均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页面上的“操作手册”栏目搜索查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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