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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绿化度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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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1-20 06: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包 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我国经济历经四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举目的成绩,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等问题也日益严重,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障碍。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污染防治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税收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工具,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相关税制不断改革,我国税制绿化度在不断提高,那么,税制绿化度提高有助于抑制环境污染吗?


现有文献对税制绿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用规范研究方法提出我国税制绿化的建议。刘芳雄 等(2017)从税制绿化的内涵出发,提出通过扩大征税范围促进资源税和消费税绿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18)基于我国税制绿化现状,提出将所有机动工具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环境保护税等建议。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等(2018)则基于国际比较,提出加大能源和机动车税收占绿色税收比重等建议。二是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影响。大多数学者认为征税能够抑制环境污染。例如,李永友 等(2008)的实证研究表明,征收排污费能够减少工业污染排放;祝遵宏 等(2018)的研究显示税制绿化度与环境污染负相关。但是,Sinn(2008)则认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具有加剧污染的“绿色悖论”效应。李建军 等(2015)和卢洪友 等(2017)的研究都显示征收排污费增加污染排放。


地方政府是环境污染的治理者,而分权体制下为追逐经济增长而展开的地方政府竞争直接影响治污效果。现有文献多数认可地方政府竞争加剧了环境污染,冯海波 等(2014)、贺俊 等(2016)及上官绪明 等(2019)的实证结果都支持地方政府竞争加剧环境污染。然而,少数学者如张文彬 等(2010)、丁鹏程 等(2019)认为地方政府竞争有助于环境改善。


已有文献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仍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缺乏对税制绿化效果的实证研究,二是静态分析单一环境保护税的治污效果。基于此,本文在两个方面推进:(1)利用随机环境影响评估(STIRPAT)模型,实证研究税制绿化度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有利于我们更准确、合理地评价税制绿化度的影响效果;(2)充分考虑污染排放的连续性,建立动态面板模型分析税制绿化度提高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有效避免估计方法造成的偏误问题。

二、研究设计及变量说明
(一)模型设定
STIRPAT模型是研究人文因素对污染物排放影响的重要模型。该模型在环境影响(IPAT)模型基础上发展起来,模型中各影响因素可以适当分解并根据研究内容不同而变化,已经为学术界广泛应用。本文以STIRPAT模型为基础,考虑到污染是一个连续累积过程,上一期污染会加剧本期污染,加入污染排放的滞后项,建立如下动态面板模型:

在公式(1)基础上,引入政府竞争和税制绿化的交互项分析政府竞争对污染排放的间接影响,构建动态面板模型:

其中,Ii,t代表污染排放,Ii,t-1表示滞后一期的污染排放,Xi,t表示控制变量,εi,t表示随机误差项。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污染排放量(I)。本文主要研究税制绿化度提高对废水、废气的影响,分别用Water、Gas表示单位废水和单位废气排放量。本文研究的废水、废气包括工业和生活的废水、废气排放量。

2.解释变量:税制绿化度(tax)。依据OECD对绿色税收的划分(能源税、交通税、污染税和资源税四大类),本文用环境保护税(排污费)、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五个税种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来表示。


3.解释变量:地方政府竞争(GCOM)。地方政府竞争(以下简称“政府竞争”)是指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支出等手段,吸引投资等流动要素进入本地区,以增强自身竞争优势的行为(周业安,2004)。基于经济增长和政治晋升的动机,地方政府展开激烈竞争,在竞争中地方政府重基础设施忽视环境治理(李正升,2014),进而对地区环境产生影响。此外,地方政府的竞争加剧了要素流动,随着大量企业进入,本地区环境质量受到影响,如果地方政府放松环境管制对环境影响更为显著。现有文献主要从税收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衡量地方政府竞争,使用税收总收入占GDP比重、外商直接投资占GDP比重和生产性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等指标进行度量。由于本文已经用绿色税收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衡量税制绿化度,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借鉴罗能生 等(2017)的研究方法,用生产性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比率来衡量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该比率越高意味着地方政府竞争越激烈。taxGCOM表示税制绿化度与政府竞争的交互项。


4.控制变量:人口因素(P)用人口密度衡量,富裕水平(A)用人均GDP取对数衡量,技术水平(T)用单位GDP能耗表示,能源结构(ES)用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值来衡量,产业结构(IS)用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来衡量。


(三)数据来源和统计描述
本文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中国环境年鉴》。由于2005年我国才有车辆购置税数据,而上海(2012年以前没有资源税数据)和西藏数据缺失,考虑数据的连续性,本文选取2005~2017年29个省份(不包括上海、西藏及港澳台地区)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环境年鉴》各项污染物的数据只更新到2017年,因此,本文数据截止到2017年。数据处理和模型回归使用Stata15软件完成。基本统计量的数据描述见表1(略)。

三、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略)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研究发现,税制绿化度提高对不同污染物的影响效果不同。(1)税制绿化度与废水排放呈现线性关系,即随着税制绿化度提高,废水排放减少。(2)税制绿化度与废气排放存在“N型”关系,即随着税制绿化度提高,废气排放呈现先增加、再减少、再增加的趋势,税制绿化度的两个拐点分别是0.153和0.168,税制绿化度只有在0.153~0.168区间才会抑制废气排放。目前,我国税制绿化度低于0.1,属于促进废气排放阶段。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提高税制绿化度的建议:
一是适当调高环境保护税税率。我国环境保护税是在排污费制度基础上的“费改税”,税率基本保持排污费原有费率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较低的税率水平不利于抑制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因此,适当调高环境保护税中应税污染物税率,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治污效应。


二是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当前,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但没有将河流、湖泊纳入征税范围。建议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尽快将水资源税改革推向全国,同时将河流、湖泊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


三是开征碳税。由于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投入是现阶段实现经济增长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化石能源消费的增加加剧了废气排放(王军 等,2018)。因此,建议对化石能源开征碳税,既有利于治理空气污染,又有利于限制化石能源消费,改善我国能源结构。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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