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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要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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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04: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答疑】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要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699138&idx=3&sn=15d78cd0f955db1f385d31291e47525e&chksm=8baf0adebcd883c81b02b8e1c52777c0f58dd57a852de7bf821bfc9388a820c7a4a8d260716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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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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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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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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