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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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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4〕22号
文件名: 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22号            2004-01-29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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