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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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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17: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4]5号
文件名: 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5号               2004-02-19
注: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S06336C型小汽车,按照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03号)规定的日期减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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