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西昌卷烟厂“凉烟”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075号 2004-09-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本法规件自2009年5月1日起全文失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西昌卷烟厂生产的“凉烟”(州庆版)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已核定的19.72元/条,调整为18.74元/条,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