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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票方应如何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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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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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15: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蓟州税务
标题: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票方应如何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Y2NzczNA==&mid=2699545185&idx=4&sn=6b989ee4be2d62c8f89674dce84701f7&chksm=ba8219988df5908e2d2edb49077c635494497d4b9eee1f54486441c9f6aae9f3baf06129ba3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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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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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票方应如何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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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蓟州税务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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