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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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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19 14: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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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河东税务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g3MTgzNA==&mid=2650323875&idx=2&sn=e67f5795625917c55565f1c40533872b&chksm=88185f16bf6fd60011c36f41b50a5301de7a70b974ebce5937c8eafb3287a40a18ab8504ac2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8
二维码:
-
为了方便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现对《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将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目前运行平稳。近期,国务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相关要求,自2020年11月21日起,天津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平稳有序,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制定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从2020年11月2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天津市范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以及天津市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模式
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后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于征期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类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纳。
(三)缴费渠道
企业的缴费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单位客户端;二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缴费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三方协议扣款;二是银行临柜;三是办税服务厅刷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登陆天津人力社保APP,或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征收窗口,或使用社银一体化自助设备等方式,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公告》其他事项
划转后,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正常享受相关社保待遇,不因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而受影响。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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