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87
  • Tax100会员 33465
查看: 514|回复: 0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问题汇总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1-19 05: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长宁税务
标题: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问题汇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Q4ODI1MA==&mid=2671590286&idx=1&sn=53133b673c73f5c1e757b96294f34dfe&chksm=bdf3241b8a84ad0da1ed122d337dbe02270c51d81f153bd8e6c0ed454d56b89f1306d283475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8
二维码: -

股权转让
税收征管问题汇总

No.1
个人股权转让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 被投资企业义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3. 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纳税地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5. 纳税期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以下行为已完成: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6.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No.2
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1.纳税人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4. 纳税期限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No.3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 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3. 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40_160573381169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