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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咨询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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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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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03: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涉税咨询热点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56832&idx=2&sn=1e10ca6e3834c05bcae9ba60fefd8c4b&chksm=bef9dfaa898e56bc392726afd2f5c2bb9763e8dfec47fc5976fb0b6df7b72dd1b505125f6bf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8
二维码: -



信息系统类

01
申报财务报表时,哪些报表在系统内是必报的?哪些报表是选报的?
(1)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必报。现金流量表,附注:选报。
(2)企业会计制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必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选报。
(3)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必报。
(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月报,收入支出表-年报,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年报:必报。
(5)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必报。成员权益变动表:选报。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必报。现金流量表:选报。

02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项目的备案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收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进行操作。

03
开票系统抄报税提示“风险纳税人,不能抄税”,是什么原因?
(1)开票系统没升级(大多为此原因):
①联系税控单位进行升级。
②与税控单位确定是否由税控单位上传已升级纳税人的信息至主管局,主管局收到此信息会解除风险纳税人的标志。纳税人第二天就可以正常网上抄报税。
③若着急报税领票,在升级好系统后,也可以直接持税控设备到主管局报税、解除风险纳税人的标志、领用发票。
(2)有失控发票没到税务局处理,被纳入风险名单。
请至主管局处理失控发票。请纳税人联系主管局处理,需取消风险纳税人的标志后,重启电脑,几分钟后即可抄报税。

04
销方和购方均为本省企业,开具的发票购方勾选不到?
若购销双方企业均为本省企业,开具的发票勾选不到只有两种原因:
(1)销方未上传或上传了但未成功,确认方式是在税控系统里看能否查询到发票数据。
(2)税控系统有数据,底账系统也能查询到的情况,只会以下3种情况:
①开票时购方纳税人识别号错误;
②购方纳税人档案晚于开票日期建立;
③购方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例如注销。

05
离职的人员申诉原单位没有做离职信息维护,但实际已经操作过了,如何处理?
该情况是由于人员离职后,软件中将人员改成非正常了,但还未报送成功导致的,您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人员信息采集中有该人员:将该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填写上离职时间,后报送成功即可;
2、人员信息采集中无该人员信息:您需要先新增人员信息状态为正常状态并报送,报送后再改为非正常并且填写离职时间,再报送成功就可以了。

流转税类

06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认证。

07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减免性质代码如何选择?
建议选择“01011705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所得税类

08
单位的员工工资有高有低,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否可以分别选择并入综合所得和不并入综合所得的方式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的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或者不并入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特殊算法。
因此,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根据每个人的选择,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9
南京企业去外地做工程,在外地按照千分之四缴纳了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南京是否还需要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的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企业需区分南京收入与工程所在地收入,属于在南京工作应支付的收入时应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所在地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税法及当地规定申报缴纳。已在外地按照千分之四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部分的个人在外地的收入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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