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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信用资产守护好“第二张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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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19 0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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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康税务
标题:
积累信用资产守护好“第二张身份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UxMzkyNw==&mid=2650725452&idx=8&sn=beae801268202831e04cfbd6f17f0888&chksm=88323264bf45bb7230618c446a346f78ed62ab4e6534ae6f9a047ced70b93ee53998a1497e8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8
二维码:
-
纳税信用,被形象地称为纳税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5 号)(以下简称“15 号公告”),对纳税信用管理过程中的特殊事项进行了延伸规定。笔者结合相关政策,对纳税人在日常信用管理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帮助纳税人守护好“第二张身份证”。
一、
最新的纳税信用管理规定
15 号公告旨在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更正不规范税务管理,促进税法遵从,推出了“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始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 级评价保留2 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1.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法人主体下设的非法人机构,之前未作为独立的评定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但部分企业的分支机构因为资金账户管理、对外资质及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故15 号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6 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15 号公告对自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15 号公告明确,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 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 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3. 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起评规则。随着社会对纳税信用管理结果认可度的不断提升,纳税信用评级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得以应用。特别是在融资、招投标等领域,较高的纳税信用级别常常被视为刚性要求或加分项。但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以下简称“40 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这就使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未发生非经常性指标事项时,较难取得高等级纳税信用,特别是A级纳税信用。15 号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 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 分起评的纳税人比例,提高纳税人获评A 级、B 级的概率。
4. 进一步区分“失信纳税人”产生的原因,并提供实操引导。15 号公告对纳税信用等级为D 级纳税人评价级别保留两年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即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 分被评为D 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 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 分,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同时,对于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40 号公告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直接判为D 级的纳税人,将继续维持D 级评价保留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 级的管理措施。对于存在明显主观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纳税人,继续实施严格的信用管理手段。
二、
加强纳税信用管理的内控措施
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非营利组织享受非营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等,均对纳税信用等级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纳税人做好纳税信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纳税信用合规管控
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内部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的经常性指标信息,以及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和外部信息,对纳税人采取信用评价。结合这些指标信息,企业在日常信用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准确、及时完成纳税申报、缴纳,准备好相关备案资料;
2. 关注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间合法合理的逻辑关系;
3. 提供合规、完整的各类涉税事项的报送资料;
4. 避免经营管理中出现“硬伤”,如无故欠缴税款等。
(二)及时修复纳税信用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7 号)(以下简称“37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企业如果出现可弥补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1. 及时弥补。从37 号公告附件《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看,企业在发生失信行为30 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 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 日内及时补办的,则可补回100% 的扣分分值。故建议纳税人及时修正失信行为。
2. 对于集团企业、关联企业,应关注集团内所有企业的税务合规问题,避免因单体企业的失信行为对集团企业整体的税务信用等级带来严重影响。根据40 号公告第二十条第九款“由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 级”之规定,如果某企业当年被认定为D 级纳税信用登记,且其企业法人代表A 同时在另一个纳税主体企业B 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职务,则无论企业B 当年是否出现了应扣减纳税信用分数或是否发生应判定为信用等级为D 级的事项,企业B 同年也一并被认定为D 级纳税人。
(作者单位: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2020年第11期 作者:刘晶晶 韩宜格 孔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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