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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取得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雇主应履行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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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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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05: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取得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雇主应履行什么义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37838&idx=4&sn=a0430a0cc44ab637715e0a229fc0ace6&chksm=88bf2995bfc8a0835b0f77f80dcb762f6d7bfed47d86421952465d9c9d8159dbb4430a0027d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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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取得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雇主应履行什么义务?

坐席小妹

答: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由其境内雇主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在此情况下,尽管境内雇主不是工资薪金的直接支付方,为便于纳税遵从,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无住所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对于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负有报告义务,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无住所个人选择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于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无住所个人选择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于取得相关所得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其境内雇主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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