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曾德伟 于 2020-4-13 15:46 编辑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4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0〕28号)不再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纳税服务投诉的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对优化和改进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重要性的认识。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畅通纳税服务投诉渠道,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税机关形象不受影响。
二、加强学习,认真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办法》的学习,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纳税服务投诉,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诉求。要及时调查、处理、回复各级受理和12366热线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对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严守纪律,强化督导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纳税服务投诉调查核实处理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依法为投诉人保密;调查人员与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凡发生打击报复投诉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市级国税机关每半年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拟写情况报告,于次月15日前上报省局(通过FTP:纳税服务处/上传/纳税服务投诉)。省局每年将对各地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和通报。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4日
附件;1.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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