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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要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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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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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01: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吉林税务
标题: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要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kzNTU2Nw==&mid=2247512766&idx=1&sn=82e62168dae565c50db2571caa60a82d&chksm=9b17ea1eac60630844d0e3d7ed19b63712467f2aa4a980ae3359c3e6f8e1f75bef6ef5aafd7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7
二维码: -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8/321_1605633632094.mp4

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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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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