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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1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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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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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00: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十堰税务
标题: 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1月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IxNjY3Ng==&mid=2247492423&idx=1&sn=2d3fca7479b4ddd091ee6ba520ea16a1&chksm=ec21ecccdb5665daacfcd9f2981e3091c5a248eeeaa585827dbab2db18c33b97c37f5a9c124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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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0年11月①)
01

问: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02

问: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03

问:我公司属于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从个人业主手中租赁门面、房屋、土地等用于建设通信基站。请问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业主的不动产租赁费,分摊到每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第255号问题答复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进行了答复,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04

问: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开发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05

问:我们公司申请了社保费缓缴,请问我作为公司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是连续计算还是就此中断?
答:为了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在缓缴期间,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06

问:纳税人对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四、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07

问:企业所得税扣款时提示扣款失败,但是扣款详情又显示扣款成功,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可能发生于纳税人已经扣除原税款后,再操作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时。

因为更正申报后一般会生成两笔记录,系统提示扣款成功的税款是更正申报前的税款,它与更正后需缴的税款记录同属于一笔应征信息。

因此,遇到此类情况,纳税人可点击更正后需缴的税款那条记录,再扣款即可。

08

问:湖北税务app中如何帮他人代缴医保 ?
答:湖北税务app中帮助他人代缴医保步骤如下:
(1)实名认证用户登录“湖北税务”app成功后点击【申报缴税】菜单。

(2)点击【代缴城乡医保】菜单,输入代缴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确认无误后,可点击【下一步】。

(3)确认所属劳动机构和社保号无误后,点击【新增代缴人员】可以继续添加代缴人员信息。

(4)确认所属劳动机构和社保号无误后点击【提取认定】按钮,系统自动提取录入的代缴人员社保核定信息。

(5)勾选需要缴款的核定信息,点击【缴款】按钮。

(6)确认缴款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缴款】按钮,系统自动跳转到缴款页面,选择适当的缴款方式进行缴费。

备注:缴费人使用银行卡缴款时请注意银行卡限额,避免因银行卡限额导致缴款失败。若需要,请前往开户银行更改银行卡限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湖北税务
编辑:刘咏芳 刘雪珂
审核:郭 哲 侯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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