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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各类促销活动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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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00: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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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年底各类促销活动的财税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51388&idx=1&sn=66ce263b7e31efecc3d7d219cd36f747&chksm=88700a9abf07838ceabf73ec68083778940aa250fdade0016437bd65a0e91a21a4e3f4e9642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6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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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又快到了,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店为了吸引顾客消费者,“打折““满减”“买就送”等等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相关的税务处理,小伙伴们来了解下!
(一)
“打折”与“满减”篇
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血拼,“打折”是日常商家使用频率最高的促销手段之一。“打折”就是以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
除了打折以外,还有一种形式经常见到,就是“满减”。“满减”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满减”与“打折”的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案例
打折促销
甲公司是生产设计加工为一体的品牌服装公司,年底为促销而给与购买方按原销售价格打9折的优惠,该批货物原销售价50万元,促销价格45万元,给予商业折扣5万元。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在发票金额栏注明的商业折扣价款为5万元,该批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甲公司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45万元(50-5)确定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5
结转成本略
案例
满减销售
某家电商场年底开展“满减”销售方式(满100元减10元)的促销活动,购买某品牌“液晶电视”,(含税)售价2500元/台,成本为1500元/台。规定在促销期凡在购买此液晶电视,按规定执行成交,将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当天消费者购买该品牌液晶电视100台。会计处理
(1)发生“满减”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911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884.96
主营业务收入199115.04= [(100×2500)-(100×2500)÷100×10]÷(1+13%)]
销项税额 25884.96=(199115.04×13%)
(2)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注意: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二)
“买赠”促销篇
除了直接在价格上给予折扣外,还有一类常用的促销方式就是“买赠”了。“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
1.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那么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
“买赠”促销
年底,某商场采取促销方式销售空调,顾客买一台空调,赠烤箱一台。空调销售价格3000元(含税),顾客买空调和商家送的烤箱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空调、烤箱不含税成本价分别为1500元、180元。空调、烤箱市场价(含税)分别为2800元、300元。商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 ;
分摊销售收入:
空调不含税价=3000×[2800/(2800+300)]/1.13=2397.94(元)
烤箱不含税价=3000×[300/(2800+300)]/1.13=256.92 元
销项税额=[3000÷(1+13%)×13%]=345.13 元
财务处理:
(1)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空调 2397.94
——烤箱 256.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13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空调 1500
——烤箱 180
贷:库存商品 ——空调 1500
——烤箱 180
(三)
“抽奖”促销篇
“抽奖”促销通常是顾客消费达到活动条件即凭购物小票或购物积分参加抽奖,奖品多为实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退货、换货怎么办?
收到了产品,可能需要退换货,那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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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景运生 程佳宇
审核|胡 军 魏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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