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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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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17 0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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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五家渠税务
标题: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jA4Mjc0NQ==&mid=2247493808&idx=1&sn=d27fcc5b2635011daa5de0255e417afb&chksm=f96b7ee6ce1cf7f00722d73f3bcb7e80746b70132747499c7c2de7a8f3e07357a936fe58a14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6
二维码:
-
?
来源:五家渠税务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大体上分为“三大板块”,即“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从结果上看,都不用交税,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
一、定义及范围的区别
(一)不征税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特殊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取得不征税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特别注意,“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具体包括以下3个方面: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记忆法】三有原则: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3)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但依据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也有3个方面: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处理的区别
(一)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区别
(一)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企业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9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25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3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二)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企业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一、免税收入”第2-15行对应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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