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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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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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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18: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905626&idx=7&sn=69a37124c6d6da143264e4b2961c7c7e&chksm=80170f37b7608621df9625b3b8adf37f873d7671a83850cde4810744a3f684dc43a7e422d14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6
二维码: -

问 :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ND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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