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65
  • Tax100会员 33671
查看: 479|回复: 0

纳税人如何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公告中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11-14 19: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燕山税务
标题: 纳税人如何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公告中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DQ3OA==&mid=2652043492&idx=5&sn=38e9198a90b5069722011427a66c3e06&chksm=8b73e315bc046a034b4aff5a9e865271bffc32adf86b0fe213d387f30cfe4f66f7dd0018873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3
二维码: -

问:纳税人如何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公告中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END


End

致广大缴费人的一封信
11月征期日历!(附本月起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开始啦!

来源:北京燕山税务
469_1605354312184.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