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65
  • Tax100会员 33390
查看: 809|回复: 0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11-14 12: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甘泉堡税务
标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zcwNDYxMQ==&mid=2247492714&idx=2&sn=60137a90425f8a7f62b7ea226743e3c0&chksm=eaf86426dd8fed30513b0e4e2f6f80942cf3431bf1f53171aaf37a5429585411f8529fd81c8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3
二维码: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根据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推荐阅读


? 明年起施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又有新变化~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全面完成!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之助力
?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税务总局将做这些事

来源:乌鲁木齐甘泉堡税务
272_160532791069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