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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预缴增值税?(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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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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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 10: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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