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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收藏】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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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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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 05: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巴中税务
标题: 【微收藏】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指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A3NDU1OQ==&mid=2650822491&idx=2&sn=341fe6783aae8efa3bf074306f069390&chksm=f2e5df4bc592565dfd7cf450cae56f559d32e72457e64b6653610f6239ca901aa0a2cb4942a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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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优惠政策,也常简称为“再投资递延纳税”。接下来,就让小编带您一起了解境外投资者该如何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吧!

一、适用范围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享受优惠的办理方式
情形一:直接享受
(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二)利润分配企业应当对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以下方面审核:
①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②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③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②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情形二: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符合条件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②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四、补缴税款的处理程序
情形一:实际收回投资的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情形二: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者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享受该政策。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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